回應法律改革委員會公開資料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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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Februar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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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c@hkreform.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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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ed by Hong Ko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致: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
律政中心東座4樓
法律改革委員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
 (hklrc@hkreform.gov.hk)

資訊透明公開是一個負責及廉潔政府的基礎。全球已有逾百個國家和地區,包括 發展中的國家,已訂立資訊自由法,保障公眾索取公共機構資料的權力。然而,至今香港仍然未聞樓梯響。

結果是對於一系列重大事件,公眾都被蒙在鼓裡,包括律政司就前特首梁振英涉嫌收受UGL的款項一事予不起訴的背後原因、南丫海難調查報告、鉛水事件始末以及佔中期間是誰下令向群眾發射催淚彈等...。若各高官知道他們作的決定日後都會被公開,上述事件絕對可以避免。因此,香港確實需要公開資料法例以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

過去逾20年,社會一直要求政府立法。去年底法律改革委員會終於就訂立公開   資料法發出諮詢文件,邀請市民於2019年3月5日前提交意見。

回應《公開資料》諮詢文件

我/我們認為:

1. 必須立刻制定全面的公開資料法例。公開資料法例必須奉行以下原則:

  • 原則1 – 公開資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資料的發放必須以公平公正的   原則實行,亦不應該因成本考量而被妥協。
  • 原則2 – 除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予以駁回外,公開資料的發放必須遵循最大披露原則。

2. 公開資料法例必須包括以下條文:

  • 訂立清晰而簡單的索取資料程序,以及統一的披露標準,讓公眾可以在特定時間之內取得所需的資料,且不會因成本高昂而卻步。(回應建議1及2)
  • 為推動開放、透明的政府,所有受此法律涵蓋的公營機構均負有法律責任,必須建立適當的記錄保存系統、主動披露其記錄和資訊,以及協助公眾查找和檢索所需資訊。(回應建議5)
  • 法例必須涵蓋所有政府部門、半政府機構、主要由公帑資助的組織/機構及執行關鍵公共服務的機構;同時必須設有上述機構分類的明確定義以及提供法例逐步實施的時間表。(回應建議5)
  • 豁免條款必須有明確及狹窄的定義;在決定是否將資料公開時加入公眾利益的考慮;沒有資料應該被永久保密。(回應建議10、11、12)
  • 根據國際經驗,應賦予公眾法定權利,查閱所有存放滿20年的公共歷史檔案。(回應建議13)
  • 設立一個由專業人員領導的公開資料專員公署,該署必須具有獨立的執法權力以及負有明確的責任,監督法例在各公共機構的執行情況、處理上訴個案,並由一個獨立且具代表性的機構監督其運作。(回應建議16)
  • 懲治所有違規行為。(回應建議18, 19)

基於上述原則,我/我們反對下列建議:

  • 反對進一步擴大豁免披露範圍
  • 若預計工時達到訂明上限(如15小時),公共機構有權不處理該申請。 (回應建議7)
  • 賦予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權力,可以推翻除司法覆核以外的所有上訴決定。(回應建議14)
  • 把申訴專員公署定為覆核部門,而不是成立一個擁有法定權力規定公共機構執行其決定的獨立組織。(回應建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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